背景
為改善室內空氣質素及加強公眾對這方面的關注,政府早於2000年實施「室內空氣質素管理計劃」。該計劃的其中一項主要工作,是於2003年推行自願參與的「辦公室及公眾場所室內空氣質素檢定計劃」(檢定計劃)。
檢定計劃的目的是:
- 確認良好的室內空氣質素管理工作;及
- 鼓勵處所/樓宇的業主或物業管理公司致力達到最佳級別的室內空氣質素。
檢定計劃的特點
檢定計劃的特點如下 –
- 採用兩個級別的室內空氣質素指標(「卓越級」及「良好級」),作為評估處所/樓宇室內空氣質素的基準;
- 以自願及自我規管的方式按年進行檢定工作;
- 參加計劃費用全免,但處所/樓宇的業主或管理公司須承擔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聘請室內空氣質素檢定證書簽發機構 下稱「證書簽發機構」)評估處所/樓宇的室內空氣質素是否符合室內空氣質素指標;
- 如符合室內空氣質素指標,證書簽發機構會向處所/樓宇的業主或管理公司發出檢定證書,以便他們向室內空氣質素資訊中心註冊。室內空氣質素資訊中心提供的有關證書和室內空氣質素標籤應張貼在當眼地方,供公眾參閱;
- 應處所/樓宇的業主或管理公司的要求,室內空氣質素資訊中心會給予電子室內空氣質素標誌,使用電子標誌須跟從訂明的有關指引;
- 檢定證書有效期為12個月。在續發證書方面,每五年需要重新量度整套室內空氣質素指標的參數,而期間的四年,若符合某些條件,每年只需量度指定參數;
- 檢定工作一般是以整幢樓宇作為單位,但處所/樓宇的業主或管理公司亦可選擇只就樓宇的某部分或某些樓層進行檢定工作;以及
- 處所/樓宇的業主或管理公司須管理獲發證書後的室內空氣質素,確保室內空氣質素保持在檢定水平。
自2003年推行檢定計劃後,世界衞生組織(世衞)於2009年和2010年發布了兩項分別關於潮濕和霉菌及特定污染物 (即甲醛 、氡氣、一氧化碳、二氧化氮、苯、萘、多環芳烴,三氯乙烯和四氯乙烯) 的室內空氣質素指引。我們考慮了本地的實際情況及採用最新世衞室內空氣質素指引的可行性後,修訂了就檢定計劃自2003年採用的室內空氣質素指標(「舊室內空氣質素指標」)。修訂的指標由2019年7月1日起實施(「新室內空氣質素指標」)。
新室內空氣質素指標
就世界衞生組織分別於2009和2010年發布的兩份室內空氣質素指引,一份是關於潮濕及霉菌,另一份則關於特定污染物(即甲醛、氡氣、一氧化碳、二氧化氮、苯、萘、多環芳烴、三氯乙烯及四氯乙烯),環境保護署已完成了檢討「辦公室及公眾場所室內空氣質素檢定計劃」(檢定計劃)下自2003年採用的室內空氣質素指標(「舊室內空氣質素指標」)的工作,並更新了有關指標。新的室內空氣質素指標,包括新增的霉菌參數(「新室內空氣質素指標」),已於2019年7月1日起實施。
有關室內空氣質素指標的更新
在2019年7月1日或之後新參加檢定計劃和已完成其五年續發證書周期的處所,須採用新室內空氣質素指標。至於在2019年7月1日前 (指其室內空氣質素檢定證書有效期的開始日期)已參加檢定計劃的處所,可 (i) 在其每年申請續發室內空氣質素檢定證書時,繼續按舊室內空氣質素指標就兩項室內空氣質素參數(即二氧化碳及可吸入懸浮粒子)進行重檢直至其五年周期完結為止,(ii) 在2019年7月1日 前按舊室內空氣質素指標就所有室內空氣質素參數進行全檢以開始新一個五年周期(其證書續期申請必須於2019年7月1日之前提交至室內空氣質素資訊中心,該證書的生效日期將為室內空氣質素檢定證書簽發機構簽發證書的日期),或 (iii) 在五年周期尚未到期前,亦可按新室內空氣質素指標就所有室內空氣質素參數進行全檢。這項過渡安排可讓室內空氣質素檢定證書持有人有充足時間,為改用新的室內空氣質素指標進行所需的改善或修正工作。
為分辨以新或舊指標檢定的處所,新設計的室內空氣質素檢定證書及標籤將發給以新空氣質素指標檢定的處所。此外,由2019年7月1日起,室內空氣質素資訊中心會向室內空氣質素證書持有人發出電子室內空氣質素標誌,以便宣傳其致力維持良好的室內空氣質素的努力,並為加強公眾對室內空氣質素的認知。室內空氣質素證書持有人如需要電子標誌,須向室內空氣質素資訊中心索取,並跟從訂明的有關指引使用。
室內空氣質素指標檢定證書
室內空氣質素指標檢定標籤
為何參與?
辦公室及公眾場所如具有良好的室內空氣質素,可以 –
- 保障使用者的健康
- 增加員工的生產力
- 吸引更多租戶或顧客
透過參與檢定計劃,會令公眾認識你為良好的室內空氣質素所作出的努力,亦有助促進處所內各相關人士建立夥伴關係,以維持一個良好的室內環境。
適用範圍
一般而言,用作辦公室或公眾場所的樓宇或完全密封地方,如設有機械通風及空調系統,均可參加檢定計劃。機械通風及空調系統指以集體或個別形式為設有空調的空間提供暖氣、冷氣、加濕、除濕、通風或空氣淨化程序,或任何其他有關程序的器材、輸送網絡及終端機,但不包括窗口式或分體式冷氣機。公眾場所指「公眾繳付費用便可進入,或者公眾可以進入或獲准進入的劇院、各類公眾娛樂場所或其他公眾休憩場所」。合資格的樓宇實例包括辦公樓宇、商場、酒店、食肆、劇院、戲院及殯儀館等。
檢定工作一般是以整幢樓宇作為單位,但處所/樓宇的業主或 管理公司亦可選擇只就樓宇的某部分或某些樓層進行檢定工作。如商場或列入《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 》(第132章)附表2所列處所* 屬樓宇的一部分,則必須另行檢定。經檢定處所/樓宇的位置,必須在申請表及檢定證書內清楚列明。
* 截至2018年7月,附表所列處所指食肆、跳舞場所、劇院、戲院、殯儀館及工廠食堂。